一、复试工作
各院所应根据教育部、上海市及学校有关复试规定,组织院所复试相关工作,严格按照相关要求执行,确保复试工作公正、安全进行。
1.复试时间:具体时间以学院安排为准。
2.复试形式:以线下复试形式为主。
3.复试比例:复试采取差额形式,进入复试的考生人数一般不少于统考招生计划的120%,如进入复试的合格生源比例不足的,按实际组织复试。
4.复试资格审查:复试前,各院所应严格做好对考生的资格审查工作,要采用各种信息技术手段,做到“四比对”,通过综合比对报考库、学籍学历库、身份信息、诚信档案库数据比对等措施,加强对考生资格的审查核验。审查条件需符合教育部关于《202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》和《上海科技大学2026年招收硕士研究生简章》的相关要求。资格审查不合格者不予复试。加强考生诚信考试教育,与考生签订《诚信复试承诺书》,提醒并要求考生不得对外透露或传播复试内容。
如考生提供虚假材料,任何时候一经发现,将取消其录取资格。
5.复试过程:以面试为主,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分类设计复试内容,学术学位重点考核考生的学术素养、对学科知识掌握与运用情况、科研创新能力,专业学位重点考核考生的专业基础、实践能力和职业素养。复试具体内容由各学院根据学科(专业)的培养要求、相关知识及能力考核标准确定。
同一学科(专业)各复试小组的面试方式、时间、试题难度和成绩评定标准应统一,保证复试程序、内容对所有考生公平、公正,坚决避免复试走过场。
以同等学力参加复试的考生,在复试中需加试至少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,且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,加试方式为笔试。加试科目不及格(即低于百分制的60分)者不予录取。
二、录取原则
(一)各院所在招生复试工作规程中应明确复试考生总成绩计算办法,根据招生计划、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总成绩排名、思想政治表现、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考生名单,并报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审核,审定后的拟录取名单由学校统一公示。未经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录取。
(二)有以下情形之一者,不予录取、取消录取资格或取消入学资格:
1.复试成绩和总成绩中任何一项不合格者;
2.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科目不合格;
3.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不合格;
4.不符合报考条件、或报考、复试及录取过程中弄虚作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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